编者按: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依法监督,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诉讼监督的重中之重。最高检党组和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行政检察要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强化行政检察履职,实现有力监督。近期,最高检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的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33—237号),涉及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权益保障、山林权属确权、安全生产事故行政
摘 要: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应当对全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查,依法认定各方的举证责任。争议各方提交的山林权属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各自主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调查核实。调查取得的新证据构建的“历史-空间-事实”三维证据链,足以证实原生效裁判错误,符合行政诉讼法再审改判标准。 关键词:行政程序违法 证据链构建 检察监督 系统性治理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5年11
摘 要: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是平衡公共安全、企业权益与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案件中,经法定程序形成并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后续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虽然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只要监理公司的失职行为与事故发生风险存在相当性关联就可认定监理公司的责任,无需精确证明“若整改缺陷则事故必不发生”。 关键词:事故调查报告 法律效力
摘 要:工伤认定是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应当以更充分的证据事实、更有利于职工权益保护的方式进行认定。职工在工伤认定阶段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可以协助职工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该证明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行政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并可以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 职业病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供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着手的认定存在形式化倾向,亟待结合本罪规范目的予以匡正。该罪法益应二分为形式层面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与实质层面的上游犯罪保护法益,以此平衡本罪的独立性与依附性特征,为着手判断标准的细化提供理论依据。基于犯罪进程的规范分析,本罪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应立足于“供”的行为指标和“卡”的工具指标,前者要求实质控制权转移,后者要求具备使用可能性,由此构建犯罪着
摘 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性仍存在分歧。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应作严格限定,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应作出罪处理。然而实务中既存在有罪判决,亦有无罪处理,部分司法机关甚至转而适用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此,应当严格把握“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通过“推定+反证”的证明方式,结合客观事实对行为人的主
摘 要:在司法实务中,准确界定“捏造的事实”是区分虚假诉讼罪与民事诉讼非诚信行为的关键。“捏造”在规范层面应理解为“无中生有”的虚构行为,应将“捏造的事实”限定为完全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及支撑其存在的主要事实,不包括对既有事实的“部分篡改”。同时,应坚持“诉权真实性”的认定标准,聚焦审查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是否系捏造,避免刑法打击泛化。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 捏造的事实 无中生有 全部篡改 部分篡改
摘 要:当前网络售假案件中,“真假混卖”模式因电子交易数据混同导致犯罪数额认定困难,直接影响罪与非罪判断及量刑档次认定。对此亟需厘清认定路径:一是结合扣押情况、正品进货记录等客观数据排除行为人明显不合理的辩解;二是检察机关在证明涉嫌犯罪的交易数额的基础事实后,应要求行为人对正品来源主张提供证据或者线索,并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采信或证伪,依法扣除可被证明存在的正品交易数额;三是采用抽样鉴
摘 要:涉澳离婚后财产纠纷因婚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性而面临着法律关系识别、准据法确定、财产区分等难题。检察机关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在法律关系识别的基础上进行准据法选择,必要时可跨法域对内地法和澳门法比较适用,既要关注不同行为间的独立性,又要结合一般规定和排除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实质性理解与认定。 关键词:涉澳婚姻 离婚后财产纠纷 司法融合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3年,澳门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利用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挥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功效、对捕后侦查活动跟踪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对电子证据远程勘验等工作,注重审查电子证据鉴定意见数据路径,利用科学鉴定确认公民个人信息唯一性,从而来解决办案中当事人主观明知与违法收集犯罪行为的认定、侵犯公民信息数量与种类鉴别等方面的难点问题。 关键词:利用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数据鉴别 电子证据鉴定 一、基本案情及办
摘 要:针对跨区域公益诉讼关联案件,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在案件管辖、诉讼请求、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分歧,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应通过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强化案件协同办理,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业人士等听证咨询,助力消除办案分歧、统一司法尺度。对于涉及特殊领域、特定群体的案件,还应因地制宜、因案施策,有针对性提出诉讼请求和公益修复方案,延伸社会治理效能,实现公益保护最优
摘 要:动物检疫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针对动物检疫证明管理不规范导致违规交易动物检疫证明,致使未经检疫的肉类流入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践行数字赋能法律监督,通过数据建模分析动物检疫证明异常规律,找准突破口,结合禽畜运输车辆轨迹数据显化异常检疫证共性问题,深挖问题症结,制发检察建议,拓展监督场景,助力行政职能部门构建数智监管体系,推动生猪养殖、检疫、运输、销售环节全流程监管。 关键词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美食饭店经营者。刘某酒后到其饭店内就餐时遇到朋友,在与其朋友寒暄聊天期间,随手拿起朋友桌上一瓶瓶装啤酒用桌子边沿磕碰啤酒瓶盖。饭店经营者张某怕酒瓶盖子磕坏木质桌面,遂口头进行制止,引发刘某不满。刘某先行实施摔酒瓶和辱骂等行为,后又推搡张某,双方发生争执直至厮打。其间,张某两次扔出空啤酒瓶还击。最终二人均摔倒在地,二人起身后刘某头部受伤流血。经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2] 诉讼
摘 要:办理治安处罚领域正当防卫检察监督案件,要敢于打破传统“还手即互殴”的执法司法惯性,以“三个善于”为指引,在全面收集与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准确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边界,恪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办理行政监督案件,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优势,通过纵向上下联动与横向协同履职相结合的方式,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 关键词:治安处罚 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一体化履职 20
摘 要:正当防卫制度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机制,正在刑事法领域逐渐形成相对成熟的规范适用规则,但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长期处于尚未激活制度效能的状态。“张某正当防卫案历经四年再审改判”引发极大关注,先后登顶百度热搜和微博热搜,反映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领域亟待激活。2025年6月27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表决通过,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以立法形式对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作出规定,该条款被视为治安管理处罚
摘 要: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了正当防卫条款,行政正当防卫法律依据空白得以填补。行政正当防卫适用中的现实困境不会因该制度得到立法确认迎刃而解,执法司法实践中需更新理念,正确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内涵,掌握依法准确适用行政正当防卫之方法。行政正当防卫与刑事正当防卫在基本性质和法理基础上具有一致性,行政正当防卫适用中可参照“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从起因、时间、主观
摘 要:一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当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当股权转让后,能否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应探析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理依据,考量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以及原股东与涉案公司债务的关联性,并重点判断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恶意规避债务责任等情形,以此准确把
摘 要:针对因公司公章管理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审判机关应重点围绕公司是否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罕见介入因素、提供担保时间与主债权债务形成及履行期间的先后顺序、担保人的过错程度等关键问题开展调查。对于公司提供担保与债权人损失无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担保可能性的,公司不应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确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根据公司提供担保对债权人损失造成的影响大
摘 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判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平等保护好每一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通过非法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故意逃避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即使其转让债权的对象为其真实负有债务的相对方,其行为亦实质上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秩序和权利人的财产法益,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键词:
摘 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重要法治原则,其核心在于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和过度惩戒。然而,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如何准确界定“同一违法行为”、如何平衡不同法律规范间的竞合关系等均呈现出其复杂性。具体判断时,既要考察数个违法行为在客观事实层面的紧密联系,又要分析其在不同法律规范中的独立评价空间;同时,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在具有因果关系或者“手段-目的”关联时,必须判断这种关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