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规则下地域性标准重塑
法律 |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规则下地域性标准重塑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息传播流动的加速,商誉的传播逐渐冲破了国界的束缚,诸多域外驰名商标即使未在中国境内使用也同样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然而,在立法缺乏明确指引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商标法视域下地域性原则内涵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其普遍遵循的地域行为主义标准使得大量域外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而无法获得救济,造成了消费者混淆和不正当竞争。基于国际公约所倡导的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精神、商誉溢出理论与消费者保护原理,结合商标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的现实需要,应当在坚守地域性原则的前提下重塑地域性标准,以地域效果主义解读驰名商标认定规则下的地域性原则,即,只要该商标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即可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而不必问其是否因域内使用而获得知名度。以“国内驰名”为核心要件的地域效果主义更有利于保护商标商誉和消费者利益,在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国际发展趋势,可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扫清障碍,使本土商标"走出去"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