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4年7月2日,“法善”系列沙龙活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成功举办。本次沙龙活动由《中国检察官》杂志社主办,主题为“利用银行系统漏洞获取财物行为的辨析”,来自“两高”的专家、高校的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代表围绕“刘某甲处置积利金案”从罪与非罪、刑罚考量、犯罪预防等多角度展开讨论,深入辨析刑事与民事,盗窃、诈骗、侵占等罪名的区别等。沙龙上,专家观点交锋,精彩纷呈。“专题”栏目特萃取精华,以飨读者。
定罪判刑中的价值判断很重要 看到案子这个我首先想到许霆案。许霆于2006年在广州因ATM机故障,获取17.5万元人民币,事件发生后一审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后经层报最高法核准,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特殊减轻处罚条款”,改判5年有期徒刑。对于许霆案,我是主张无罪的,但多数刑法学界的学者似乎都主张有罪。这件事情给我留下一个深刻的印象和深深的疑问:深刻的印象是定
今天讨论的这个案子是个小案,但其实涉及到了财产犯罪当中一些基本性、原理性的问题。与其他案件相比,实践当中对类似本案的处理比较困难,除了实践的认识不一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界在理论上对财产犯罪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近年来我国财产犯罪理论发展较快,主要是借鉴外国刑法学的红利,我们从国外的理论和判例当中汲取了很多经验,并发挥了后发优势,在短时间内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上了一个台阶。但同时我们又面临一个问题
本案产生争议的原因并非对法律解释上的差异,而是对已认定事实的理解和因可能出现过重的处罚效果应否在案件定性上寻找解决方案。前一个争议点对于理解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这里对事实的理解实际上加入了从民法角度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后一个争议点则是通常所说“以刑制罪”的问题,即为实现较为可取的处理效果,在定罪时寻找“出罪”的理由,进言之,也就是基于政策的考虑在适用法律上寻求有利于行为人的结论。对本案
第一次出售行为和后几次出售行为性质不同 刘某甲第一次点击出售后账户内黄金并将金额占有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是盗窃行为。因为刘某甲第一次出售黄金时,系不清楚为何账户内黄金数额变更而采取的试探性操作,刘某甲在面对账户内余额变动时,无法获得足够信息以供其了解为何账户变动,只能通过出售黄金的实际操作了解具体情况。此时其行为既不属于故意超额出售,也不可能预见银行内部系统异常而出现黄金克数虚增至 900
本案涉及的是积利金交易,发生纠纷的是银行系统错误基础上发生积利金交易后的法律后果问题。积利金是一种金融产品,这种金融产品的法律基础则是积利金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应当按照积利金协议确定。 积利金协议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国银行官网的介绍,个人积利金产品,简称为积利金,也称为普通型积利金产品,指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符合积利金参与条件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开立积利金账户,记录
基于本案所涉行为的偶发性,不宜科处过重的刑罚 这是一个定性存在一定争议的案例,但实际又是一个存在广泛共识的案例。就后者而言,大家都认为基于本案所涉行为的偶发性,不宜科处过重的刑罚:有观点认为刘某甲构成诈骗罪,但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此,持诈骗罪的主张者也会认为量刑过重,希望在刑期上能够减下去。但显而
信息技术在帮助提高效率、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难以避免地因技术原因或管理人员疏漏等原因出现漏洞。这个案件行为人在取财手段上与引起社会公众和理论实务界广泛关注的许霆盗窃案、于得水盗窃案有相似之处,都是在利用银行系统漏洞偶然获利后,继续以同样的方式增加获利的情形。作为检察官,如何在案件的处理中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的谦抑性等刑法基本原则,坚守法理情相统一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运用“三个善于”的方法论,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三个方面逐层递进审查判断。 行为实质 利用银行系统漏洞获得财物的行为,首先要分析涉案银行交易系统的运行机理,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关系。客户透过计算机交易系统与银行开展交易活动,可以解构为客户——计算机系统——银行三个主体,银行透过计算机系统与客户发生关系,连接三者的则是双方通过协议确立的交易规则,计算机系
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件,有三个问题点需要把握:一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二是积利金账户是什么性质?三是案件涉及的民事行为是什么性质? 主体界定问题 刘某甲操作的其母亲李某的积利金账户属于手机银行APP交易系统(相当于交易机器)设置的一项内容。该交易系统回应刘某甲的操作,交易即可完成。表面上看,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发生在人和交易系统(机器)之间。但是,不能把机器作为一种主体,比如不能把机器看作是
本案系数字经济与网络技术交互发展衍生出的新兴问题,认定为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更为适宜。主要理由如下: 李某拥有其名下积利金账户所有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财产种类不断扩展延伸。中国银行于2017年推出的贵金属投资产品积利金就是新近涌现出的一种新型财产类型。积利金是挂钩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的权益类资产,有效结合交易型产品的主动性和定投产品的投资属性,能够同时兼顾投资者活
摘 要:追诉时效已超越犯罪范畴而进入刑罚视野,其适用应以犯罪为前提。犯罪是实体法上的概念,即符合犯罪成立条件,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存疑案件不符合这一前提,因而不能适用追诉时效。案件事实存疑时,追诉期限有多种可能性,存疑案件仅系选择其中一种可能性,势必建立在假设之上而带来滥权风险。超过追诉期限对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不具有绝对意义,存疑案件适用追诉时效亦非更有利于行为人。 关键词:追诉时效 存疑案
摘 要:对于洗钱行为的司法认定,宏观层面要遵循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期待可能性三个基本原理,微观层面则可区分掩盖混淆型洗钱、借名顶替型洗钱、投资置换型洗钱三种样态。帮助走私分子跨境转移资金,即使该资金出境后是用于支付走私货物对价,也不排除构成洗钱罪的可能,区分洗钱罪与走私共犯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事前通谋。走私人使用他人账户接收犯罪所得,或者在收到走私违法所得现金后分散存入自己账户,也可能
摘 要:土地使用权关系着民营企业发展的趋势。企业通过“以租代售”方式获取农用地使用权后进行建设,往往会出现毁坏农用地、违法占地等问题。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获取土地使用权涉刑案件时,面临线索发现难、案件定性难、违法建筑拆除难等困境,应运用大数据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多方协作联动厘清案件定性,一体履职做实检察护企,推动社会治理,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理,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关键词:民营企业 土地使
摘 要:与在押人员个别谈话是实现看守所派驻、巡回检察任务的重要抓手。实践中因缺乏对个别谈话的操作指引,致使该工作未完全发挥出应有作用。准确把握、选择谈话对象,遵循体系化的工作流程,形成规范化的工作留痕是高质效开展谈话的一般路径。重视对谈话对象耐心倾听、平等以待,学会与谈话对象换位思考、建立信任,注意在谈话时主导推进、把握细节、审慎表态、有理有节,则是高质效开展谈话所应掌握的重要技巧。 关键词:个
摘 要:在办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情况,根据生态环境修复需求,参考鉴定结论提出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替代性修复措施。同时,对于通过互联网发布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购买广告的,可创新赔礼道歉的形式,诉请法院判令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提高道歉受众的精准性,降低当事人在熟人圈子的评价,对于潜在的侵权者形成威慑力。 关键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赔礼道歉
摘 要:对网购个人信息用于推销有毒、有害食品等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往往存在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金额认定难、个人信息侵权和食品安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评价难的情况。检察机关认为,应坚持法益全面保护原则,两行为应分别评价,相应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累加。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利额和损失额均难以计算的情况,检察机关运用法定赔偿制度,根据侵权时间、规模、对象等案情要素在法定
摘 要:特殊关系人以金钱利诱方式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被害人不属于幼女,且犯罪嫌疑人身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五类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在行为定性上存在一定争议。应从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立法精神,对负有照顾职责人员确定方法及范围进行实质分析,在坚持证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整体事实和在案证据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以负有照顾职责人员
摘 要: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被害人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犯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无关,不要求行为人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非接触式的猥亵行为的“猥亵性”需要结合行为手段、行为强度、实施场所、持续时间等具体情况进行实质判断,只要在客观上侵犯他人性自主权,具有强制性和明显性意义的行为均应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行为。强制猥亵罪和强制侮辱罪的法益保护类型具有一定的位阶关系,司法实践中简单以
摘 要:处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立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同时结合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具体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地位作用等精准认定其犯罪性质及情节,努力分清罪责,实现罚当其罪,以依法分类惩治实现教育改造的最佳效果。对于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犯罪危害大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准确认定其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严惩的予以严惩,充分发挥刑罚的改造教育功
摘 要:性侵未成年人作为一种特殊的性侵犯罪,因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等特殊情况,在认定犯罪主观方面要区别于普通性侵犯罪。心理特征易影响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而生理特征则影响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为幼女的主观明知。“可能明知”与“明知可能”作为对未成年性侵犯罪的明示或推定要件,其正确理解与把握将直接影响案件认定。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主观判断 实行犯 共犯 一、基本案情 甲,男,63周岁
摘 要:《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3项中“从事旅客运输”与“载客”同义,可理解为“载员”,“从事旅客运输”可视为注意规定。对于不具备旅客运输营运资格的、驾驶货车等非客运车辆违规载客的,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只要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均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认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要综合货车载客人数、超员比例、车辆容积、车辆性能、安全措施、改装情况、载货情况,再考虑行车路段、行车
摘 要:冒充民警与人发生性关系属于“骗奸”,司法实践并不完全排除“骗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可能。基于“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说”的观点,如果被害人被骗系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虽然该情形无法认定构成强奸罪,但其冒充民警实施奸淫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形象和威信,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具有可罚性,依法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冒充民警 骗奸 强奸罪 招摇撞
摘 要:“假立功”案件中,本犯以贿买等手段教唆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在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下,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正犯),“假立功”本犯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共犯。同时,“假立功”本犯指使他人就“提供虚假证明营造具有立功表现”作伪证,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假立功”本犯的行为同时成立妨害作证罪(正犯)与徇私枉法罪(共犯),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摘 要: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的区分是实务中办理涉赌犯罪的难点,对此应以“经营性”作为区分的核心要素,结合行为人对赌博场所的控制性、赌客来源的开放性、赌场内部人员的组织性等,综合判断行为人对于赌场是否存在长期运营管理,进而准确实现罪名定性。依托合法开设的棋牌室,长期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组织数额明显超出正常娱乐范畴的赌博活动,并根据赌资大小抽取数额不固定的房间费的,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键词:开设赌场
摘 要:作为互联网移动支付快捷工具,实践中出现大量买卖各种二维码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形,其行为能否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键在于二维码性质以及是否实质进行了“支付结算”行为。如行为人买卖的是三方平台二维码或第四方聚合码且未进行资金聚合,构成帮信罪。如买卖的是非法业务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聚合码且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生成二维码并收取费用能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