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质生产力通过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降低了数字版权交易成本,优化了资源配置,重塑了版权贸易业态,推动版权产业向数智化、高端化和融合化方向发展。当前,中国数字版权贸易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贸易环境中的制度型供给不足、产业基础中的创新能力不足、数据要素中的跨平台共享机制缺失等,文章指出,通过新质生产力赋能完善制度供给、提升创新能力、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等路径,可实现数字版权贸易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摘要】数智化平台基于数据要素、算力和算法,形成一种先进的数字生产力,在深度媒介化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平台通过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效率,推动传统产业的数智化转型,也率先布局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复合创新机制中孕育新质生产力。但当下,数智化平台的转型发展又主要受到平台资本主导下的生产关系的限制,包括数据生产资料互通机制受阻、和谐数智生态的延宕生成以及数智化生产关系下社会再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因此
【摘要】面对全球数智化浪潮的冲击,我国新型主流媒体深度推进融合创新、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已成为刻不容缓的时代使命。文章从探讨主流媒体建设中华文化新质传播力的耦合价值出发,提出新质传播力的创新可从数智共融的专业产制、虚实相生的多元呈现、高效亲和的文明互鉴三个维度入手,以沉浸互嵌的协同联动模式,促进新业态生产函数的形成与应用。基于此,文章提出主流媒体在实践层面应从搭建仓储式经典文化IP数据库、汇聚
【摘要】数字交往的观念是,作为交往人的主体,应被视为交往生命的不同类型。由此,文章探讨一种多项式生命理论:其一,在非人类一端,那种具有智能、生长性、能动性的人工生命,与自然生命一样值得尊重;其二,在人类一端,数字基因综合了“模因”“技因”“思维因子”,参与复制、繁衍和演化“新人”;其三,对于个体的人而言,多项式生命的意义在于建立一种生命集,亦即人与拟人、人与非人、现实与虚拟、生与死相互交织的生命;
【摘要】文章立足当前数字出版业生态,以推动数字出版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运用熊彼特创新理论分析工具,提出了数字出版业创新发展的三条路径:建立“AIGC+”战略以实现技术创新、重塑内外资源组合(生态化)以实现资源配置创新、打造“数据要素×”驱动以实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从系统论角度看,这三条创新路径是以创新为核心的相互依存、相互协同的动态体系;从发展角度看,这三条路径关系显现为其在数字出版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出版流程的本质为以人为本,技术服务于出版价值。鉴于技术功能的强大,出版相关主体产生了人工智能从数据源、生成水平到安全性能都很权威的“幻觉”。实际上,智能工具的应用给选题带来偏移和同质化风险,给内容生产带来质量不高和把关机制失灵风险,给受众带来成长受限和隐私泄露风险。文章通过对出版劳动主体、出版受众、技术方三个层面的六组矛盾的分析,提出出于风险防范的目的,应坚持出版劳动主体
【摘要】人工智能正在变革人类的信息交流方式,社交机器人也已广泛参与信息传播。这对人类信息阅览行为及阅览效果产生了哪些影响?如何减少其中的负面影响?为探索这些问题,本研究采用眼动实验法,设计了警示与否(无警示vs警示)× 信息特征(谣言vs非谣言)的实验情境,考察不同条件下受众信息阅览的视觉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信息评判情况。结果表明,警示会显著影响人类信息阅览的视觉行为,影响的强弱和方向与自我建构有
【摘要】当前,越来越多非职业玩家在社交媒体中发布与游戏相关的内容。文章基于传播政治经济学中的数字劳动理论,采用半结构化访谈与参与式观察法,探究非职业玩家在社交媒体中的无偿劳动行为。研究发现,这种无偿劳动具有双层级性,即第一层级的简单劳动和第二层级的复杂劳动,且两个层级呈交融之态。同时,无偿劳动催生出雾态身份,即玩家身份呈现流动的模糊态势,具体表现为原生身份与次生身份之背离及职业身份与非职业身份之杂
【摘要】随着AIGC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意见领袖的内容生产与传播方式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意见领袖不仅是信息的传递者和意见的解读者,还担当信息整合者、意见精准传导者、技术创新者、社交网络构建者等多重角色。其影响力除了源于传统的个人专业素养外,还融入技术、内容创新和受众反馈等多元化因素,使得意见领袖在信息传播和公众舆论引导方面拥有了更多的可能性和更大的潜力。文章指出,未来利用先进的AI
【摘要】西方传播学理论进入中国已经有46年,从威尔伯·施拉姆访华开始,经验主义、批判理论就成为20世纪中国传播学中偕行的两大元素集合。21世纪以来,大量不同范式的西方传播理论元素涌入中国,促进了中国传播学科的繁荣。文章基于元素、集合和模式的分析框架,认为决定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是知识模式而非知识元素。建设中国传播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即是用本国的知识模式来解释中外传播元素。而用西方的知识模式来解释中国元
【摘要】在著作权侵权认定时,接触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且是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前置性条件。接触在法律性质上应属推论而非推定,其证明也应当采用推论要求的合理可能性这一高标准。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创作后,动摇了接触规则对有限学习能力的预设,破坏了接触主体与创作主体同一性的要求,也极大地消解了接触事实验证的可能性。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挑战,在充分利用既有理论资源与尊重现有技术发展水平的前提下,可通过向民法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