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清代建立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行政处分制度,由吏、兵二部分别职掌对文、武官员的处分事宜。在明嘉靖朝以前,对犯罪官员的刑罚和处分都由法司议定,自嘉靖朝开始,对文官议处之权渐归吏部。清入关以后,参酌明(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