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信任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范畴,须对“政治—民主一法治”之间的内在互动机制进行体系化的梳理和探究。基于“正向偏差理论”,本研究以中国民众“体制信任”与“机构信任”高度同构的社会现实为假设前提,选取2021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数据库,运用OLS回归、结构方程模型与Johnson-Neyman调节效应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构建政治权利认同、社会公平感、基层选举关注、公共安全感与司法信任之间的理论关系模型。结果表明,政治权利认同对民众的司法信任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政治权利认同通过增加社会公平感,进而强化基层选举关注度,并最终提升司法信任的链式中介模型成立;公共安全感对链式中介模型中的6条直接路径与3条间接路径均起到了显著的强化调节作用。本研究将司法信任嵌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之中,明确了个体对政治体制的支持可转化为司法的积极效能,为形塑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式司法制度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理论参考与循证依据。
[摘要]基于2018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以8961份60岁及以上老年群体有效样本为基础,采用“计算扎根”方法构建诈骗被害的预测与解释模型,主要发现如下:(1)通过预测模型,识别了对老年群体诈骗暴露和财产损失影响最显著的关键因素。结果表明,养老金、活动频次、活动种类、情景记忆和居住地是预测诈骗暴露的5个核心因素。而在诈骗损失方面,先前受害次数、抑郁、年龄、现金资产和月支出是预测财产损失的主要变量。(2)通过解释模型,进一步揭示了各风险因素的作用机制,并归纳出4种典型模式:直线形分布、“厂”字形分布、“L”形分布和“U”形分布。研究结论不仅深化了对老年群体诈骗风险的理论认知,同时也为制定具有针对性和精准性的防范措施提供了科学依据。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持续推进与《民法典》实施深化的背景下,如何以民法制度回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成为理论与实务共同关切的重要命题。刘定华教授作为中国较早系统研究民法制度的学者,其学术生涯始终聚焦于财产权、合同法、知识产权、人格权与身份法体系建构等众多关键领域,形成了以“问题导向—制度回应一结构整合”为特征的本土化民法理论体系。纵观刘定华教授在民法领域的系列论著,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全面反映和揭示他是如何通过理论创新来回应民法中的制度困境与现实张力的:一是以产权结构清晰化推动“良法善治”之财产权制度的重塑;二是以交易实质主义批判形式主义的裁判逻辑,重构市场化的合同治理机制;三是以知识产权私法化路径融入民法统一结构,回应治理一体化与创新发展双重需求;四是以权利结构表达社会结构变迁的制度张力,体现民法回应社会转型的法治精神。刘定华教授的民法思想体现出了鲜明的问题意识、深厚的制度理性与高度的法治精神,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科体系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资源与制度启示。
[摘要]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以暂调或暂停法律为内容的授权决定,起着缓解法治与改革的紧张关系,化解现存制度障碍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虽然《立法法》确立和完善了这项制度,使其获得了法律层面的合法性背书,但试点授权决定的终极合法性基础在于《宪法》。由于试点授权决定涉及国家权力的配置关系,且《立法法》相对于《宪法》而言,创制性规定空间有限,部分试点授权决定有超出法律调整和约束范围的倾向。因此,有必要从更高维度,即在宪法层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授权决定进行检视。当下,试点授权决定在赋予自身合宪性的宪法依据甄别、事项权限划定、主体遴选上面临着宪法难题,影响着试点授权决定自身正当性的证成。因此,必须重视对试点授权决定的合宪性控制,在尊重国家机构宪制安排的基础上,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概括性职权条款为试点授权决定的依据,合理界分围绕二者职权而内生的可授权事项,形成制宪层面、修宪层面、法律层面的规范递进结构,并完善试点授权决定的民主控制机制,以确保试点授权决定自身于宪有据。
[摘要]国家机构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合理的机构设置对于发挥国家职能,确保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完善国家机构成为执政党和国家的宪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次国家机构改革均同宪法存在关联,宪法的发展和变迁也同国家机构的改革与完善密切相关。现行宪法中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实现协调发展、充分保障基本权利等规定,均蕴含了根据改革需要对国家机构进行必要调整的要求。历经多次改革,国家机构在相当程度上已实现推进全面发展的要求。今后,执政党应当全面提升依宪执政能力,把握机构改革的正确方向,确保国家机构改革立足宪法规定,做到机构改革于宪有据,实现从政策性机构改革到法治化机构改革的转变,保证机构改革能适应整体性国家建设的需要。
[摘要]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定义。这一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总结了地方经验。定义反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财产权益的本质属性,揭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之处。不过,这一定义还存在不明确之处,因此需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严格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托农民集体,以集体成员为基础,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财产权益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牢记自己的使命,与村民委员会和各类合作社严格区分开来。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除了在制度设计层面存在固有缺陷外,在具体适用层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最终导致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不规范,进而影响该项制度的适用空间和频率。有鉴于此,应将如何实现按日连续处罚适用的规范正当作为重要切入点。通过深入分析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案例,发现在制度设计和具体适用层面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情况,主要表现为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的不当关联、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必要损害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之间的损益失衡。比例原则蕴含权力制约和损益均衡的法理基础,应遵循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评价逻辑,从这三个维度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进行全面审视。在此基础上,可以更准确地界定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明确其适用的最小必要原则,实现执法目的与手段的均衡,从而确保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规范适用。
[摘要]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理念的更新以及政策体系的转变,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此,我国有必要对相关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的“双碳化”改造,以形成规范、完备的“双碳”法律体系。在具体路径上,我国“双碳”的法治化应当以“碳达峰碳中和基本法”为支柱,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其他单行法为分支,进而形成有层次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双碳”目标的实现还要求建构相应的制度规则体系,包括“双碳”规划体系、标准体系、碳税机制以及相关激励性制度等。
[摘要]智能技术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整体性挑战,如改变传统教育方式,冲击法律行业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加剧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技术层面的知识困境。技术赋能也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如提升学习效率,扩展学习方式,助推知识生产方式变革。此外,学科交叉和人机共创有助于产生高质量知识成果。依托智能技术也有利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需要坚守以人为本的法治灵魂,培养学生的数字人文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推进法律精英教育与大众法治教育的协同发展,重塑虚实相生和人机共生背景下的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开辟技术实践教学的第三场域,建构复合性、个性化、情景化、长期性和协同化的法学教育模式。也需要形塑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技术思维,尤其是技术规制思维、数据驱动思维和计算思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