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与黄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扯,过程中,黄某胳膊肘误碰到芦某眼部。芦某报警后,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南坞派出所接处警。经鉴定,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芦某因伤实际住院11 天。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