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天等指天椒酱、宝鸡柴胡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初步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试读)...